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莲创和谐企〔2008〕1号
关于认真做好2008年度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申报评选和2006年度已被评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及关爱职工优秀企业主复查考核工作的通知
区属各企业: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一步推动我区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活动广泛深入开展,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按照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活动的意见的通知》(莲政办发[2006]56号)要求,经研究,决定开展2008年度莲都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评选和2006年度已被评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及关爱职工优秀企业主复查考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
1、已独立建工会组织并开展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创建活动的区属企业均可申报和参加评选(2006、2007年度已被评为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的除外)。
2、“关爱职工优秀企业主”和“热爱企业优秀员工”应在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中择优评选。
二、评选条件
1、“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的基本条件,详见莲都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考核评分办法(附件1)。
2、“关爱职工优秀企业主”和“热爱企业优秀员工”的评选条件(附件2、附件3)。
三、创建要求和办法
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自评申报(2008年8—9月中旬前完成)。各参加创建活动的企业,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各项制度,落实各项保障职工权益的措施,对照考核评分办法先进行自评。企业自评由企业以及企业有关部门负责人、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参加(其中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人数不少于2/3)。自评结果应按照厂务公开的要求进行公示或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同时向区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
(二)检查审核(2008年10—11月底前完成)。对申报的企业,由区创建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组成检查组深入申报企业进行考核评审。
(三)社会公示(2008年12月底前完成)。经区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活动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将评审结果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然后报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
(四)命名公布(2009年2—3月)。企业创建活动结果以区人民政府的名义公布,具体工作由区总工会安排落实。
四、复查考核办法(分三个阶段)
(一)自查申报(2008年7月底前完成)。各参加复查考核的企业及关爱职工优秀企业主,根据莲都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考核评分办法及关爱职工优秀企业主评比条件进行考核,自评考核结果向区创建活动领导办公室申报。
(二)复查审核(2008年8—9月底前完成)。区创建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组成复查考核小组,深入企业进行考核,区创建领导小组根据复查考核内容进行评议,评议结果上报区人民政府。
(三)公布(2008年12月底前完成)。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关爱职工优秀企业主的复查考核结果以区人民政府的名义公布,对复查考核不合格的企业和业主,将收回奖牌和荣誉证书。
五、创建活动结果的使用
创建活动的结果作为今后评定(授予)诚信企业、先进企业、五一劳动奖状和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优秀企业家等荣誉称号的重要依据之一。
附件1:莲都区“劳动关系和些企业”考核评分办法;
附件2:关爱职工优秀企业主考核评选标准;
附件3:热爱企业优秀职工评选标准;
附件4:莲都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推荐审报表;
附件5:关爱职工优秀企业主申报表;
附件6:特爱企业优秀职工申报表。
莲都区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活动领导小组
2008年6月12日
主题词: 和谐企业 申 报 评选工作 通 知
抄 送: 莲都区委、区政府 区委潘世敏副书记 区政府李伟立副区长
莲都区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活动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莲都区总工会办公室 2008年6月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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