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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评选表彰莲都区2004—2006年度劳动模范工作的通知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07-01-12 14:00:00

          经莲政函〔2006〕30号文件批复,现将关于开展评选表彰莲都区2004—2006年度劳动模范工作公告如下:

    一、评选范围:

1这次评选表彰莲都区2004—2006年度劳动模范共10名。

2、评选范围是:2004—2006年,在莲都区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各行各业、各种经济形式单位的劳动者。

已获得区级以上(含区级)劳动模范称号者不列入评选范围。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参加劳动模范评选:

(1)违反计划生育者及责任人;

(2)造成重大安全生产事故者及责任人;

(3)发生重大治安案件、刑事案件者及责任人;

⑷存在严重职业危害、未按规定建立工会组织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有关部门审查未能通过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和村组负责人及责任人;

(5)违反党纪政纪受到查处者。

二、评选条件:

必须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坚持“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模范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在本职工作岗位上奋发进取,开拓创新,为全区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做出突出贡献,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l、在企业深化改革,推进技术进步,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者;

2、为发展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作出突出贡献者;

3、为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计生、环保等事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者;

4、维护党的领导,在维护社会政治稳定,增进民族团结,保卫国家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者;

5、在重点工程建设和重大科研项目中作出突出贡献者;

6、为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物质文明作出突出贡献者;

7、在其他方面对国家和人民作出突出贡献者。

 

三、评选原则和程序:

(一)推荐评选工作的原则

坚持面向基层、面向经济建设第一线,兼顾各行各业,贯彻公开、公正、公平和自下而上推荐、群众公认、逐级审核、层层把关负责的原则。

(二)推荐评选的工作程序

1、推荐:本次劳模推荐评选以各产业工会,乡镇、街道、系统(局)工会(工会工委)为初荐单位(具体初荐名额见附表)。各基层工会民主推荐的候选人,要经所在单位党政主要领导人审核签字(加盖公章)。在此基础上,上报各产业工会,乡镇、街道、系统(局)工会(工会工委)审核。各产业工会,乡镇、街道、系统(局)工会(工会工委)根据基层工会上报情况,及时向同级党政领导作好汇报,认真审核基层推荐上报候选人的先进事迹,确定初荐名单(初荐名额附后)并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报区劳模评委会办公室(区总工会)。

2、评审:区总工会常委(扩大)会根据区劳模初荐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征求监察、综治、安全、计生等部门意见后,按1:2的比例确定初步候选人名单。然后报区劳动模范评选委员会和区总工会常委会联席会议集体研究,评审确定正式候选人、候补候选人共15人。

3、公示:将评审通过的候选人名单在所在单位和有关媒体上公示7天,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4、批准:公示无异议后,报区委、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

5、表彰:拟于2007年“五一”前夕召开劳动模范表彰大会进行表彰。

 

四、有关政策和要求

(一)区劳动模范候选人应有一定荣誉基础,获得过区级以上先进的人员要优先推荐。已享受劳动模范荣誉和待遇的人员除外。

(二)推荐评选的劳模中,一线工人所占比例不低于劳模总数的20%;专业技术人员所占比例为20%左右;农民技术员、科技示范户、农业种养大户、农村致富带头人不低于劳模总数的20%左右;企事业负责人所占比例不得高于20%;其他人员所占比例为20%左右;推荐人选中妇女、少数民族应占一定比例。

(三)评选推荐的劳模候选人中“一线工人”的界定:是指生产工人、司机、营业员、售货员、服务员、工段长、车间主任等。

(四)被推荐的人选如发生争议(包括举报信),推荐单位要迅速调查,弄清事实真相,并及时提供加盖推荐单位公章的书面证明材料,由区劳模评委会确定是否继续作为推荐人选。

(五)被推荐对象是企业负责人的,必须征求工会、审计、税务、工商行政管理、纪检监察、劳动保障、安监、人口与计生、环保及主管部门的意见;被推荐对象是机关、事业单位领导干部的,要征求其任免机关、纪检、监察、审计、人口与计生等部门的意见;被推荐对象是村负责人的,必须征求纪检、组织、监察、民政、人口与计生、农业等有关部门的意见。以上材料同时报区劳动模范评委会办公室(区总工会)。

五、表彰奖励:

区级劳动模范的表彰奖励,坚持物质和精神奖励相结合原则,以精神奖励为主。由区人民政府进行表彰,授予“莲都区劳动模范”称号,发给荣誉证书、奖章、奖金或奖品,将荣誉载入个人档案,组织有关新闻媒体进行宣传。并按劳模评选管理办法由区总工会纳入日常管理,享受相关经济奖励待遇。

六、组织领导

评选表彰区级劳动模范是我区人民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部门、各单位一定要切实加强领导,支持各级工会依法、独立、认真、严格地完成好劳动模范评选推荐工作。各级工会组织要自觉接受同级党政部门的领导,主动汇报,坚持原则,严格程序,确保劳模评选质量。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真正把评选推荐劳模的过程变成加强廉政建设、检验工作成果、凝聚发展合力、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奋力开创我区“十一五”发展新局面的过程。要广泛深入地宣传劳模的先进事迹,在全区掀起向先进模范人物学习的热潮,激励广大干部群众立足本职、开拓创新、扎实工作,为加快建设莲都强区、“平安莲都”、“和谐莲都”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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