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华全国总工会下发《基层工会法人资格登记办法》迄今已有11年,但由于种种原因,只有三分之一的基层工会取得法人资格,针对这一实际,全总就当前基层工会法人资格登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对以上《办法》进行了修订并于日前正式下发。
法人资格直接关系到社会团体民事主体地位的确立。对基层工会来说,依法取得法人登记资格是法律对工会组织在民事活动中法律地位的保障,也是工会依法维权的法律根基。实践已证明了这一点,“工会法人资格登记不仅保障了基层工会在民事活动中的主体地位,而且直接关系到工会独立帐户的设立和工会资产的保全,对维护基层工会的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
进行工会法人资格登记,不仅是法律赋予工会的权利,也是法定的义务。对此,必须有一个清醒的认识,《工会法》第十四条规定,“中华全国总工会、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基层工会组织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基层工会组织具有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可见,缺乏登记意识的背后,是法律意识不够。
去年实施的《物权法》规定:“社会团体依法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受法律保护。这实际上为工会资产撑起了一把保护伞”。但是,如果基层工会没有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就不能开设独立帐户,难以依法拥有动产和不动产,而且一旦遭遇资产受侵,也难以得到《物权法》的有力保护。而工会资产得不到有效管理和保护,受损害的绝不是工会组织自身,还将影响到工会工作的开展。
最近《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会经费独立核算工作的通知》第二条规定:各级工会的工会经费必须实行独立核算。根据《工会法》第四十四条关于“工会应当根据经费独立原则,建立预算、决算和经费审查监督制度”和第四十六条关于“工会财产、经费和国家拨给工会使用的不动产,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的规定,各级地方工会和基层工会应当根据经费独立原则,单独开立帐户,独立进行核算,不允许与本单位行政财务或党、团等其他组织财务合并帐户集中核算,也不允许将工会财务纳入当地会计结算中心管理。凡已经合并或纳入的,应当予以纠正。
可以说,全总“对症下药”地修订《基层工会法人资格登记办法》,不失为一次切实、强化各级工会法律意识的动员。如果这一动员能够内能为各级工会组织的自觉意识,如果各级工会组织能够从法人资格登记中悟出更多依法维权的道理,其积极意义将超越又有多少基层工会依法取得法人资格这一层面。
|